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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(GB16889—1997) 前 言 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,防止生活垃圾填埋处置造成的二次污染,特制定本标准。
本标准此次为首次发布,于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从保护环境的需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,工程设计要求,填埋场入场要求,填埋作业要求,封场要求和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处置场所;不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物的处置场所。 2 引用标准
GB3097—82 海水水质标准
3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(2).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,在在畜居栖点500米以外。 (3).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得建在下列地区: a.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、风景名胜区、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。 b.居民密集居住区。 c.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。 f.活动的坍塌地带、断裂带、地下蕴矿带、石灰坑及溶岩洞区。
4 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设计环境保护要求 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,分别按照GB14554—93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。 7 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
(1)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项目为:悬浮物(SS)、化学需氧量(COD)、生化需氧量(BOD5)和大肠菌值。 (3)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7.2.1 生活垃圾渗滤液不得排入GB3838—88中规定的Ⅰ、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及GB3097—82一类海域。 7.2.2 对排入GB3838—88三类水域或GB3097—82二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,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指标值。 7.2.3 对排入GB3838-88 Ⅳ、Ⅴ类水域或GB3097-82三类海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,其排放限值执行表1中的二级旨标值。 表1 生活垃圾渗滤液排放限值 mg/ L(大肠菌值除外)
具体限度还可以与环保部门、市政部门协商。 7.2.5 排入未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污系统的生活垃圾渗滤液,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 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,分别执行7。2。2和7。2。3的规定。 7.2.6 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,其排放限值按照GB8978-1996《污 水综合排放标准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8 生活垃圾填埋场蓄水池废水的排放要求 蓄水池的废水应进入渗滤液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后方可排放。若单独排放,应做适当处理后方可排放。排放控制项目及其限值按照渗滤液的排放要求执行。 9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植 生活垃圾填埋场噪声控制限值,根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所在区域,分别按照GB12348-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相应级别的指标值执行执行。 10 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不应对地下水造成污染。生活垃圾填埋场地下水污染评价指标及其限值按照GB/T14848-93地下水质量标准执行。 对于因地质化学结构而造成地下水本底含量较高的特殊项目,应以场区地下水上游观测井水质指标作为参考指标。 11 填埋作业及封场的环境保护要求 a.填埋施工应实行单元填埋,随倒随压、层层压实,当日覆盖,填入的垃圾厚度应以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。 b.当作业场所降尘过高时,应洒水降尘,或将蓄水池内净化的水回喷到填埋场表层。 c.填埋场封场时,应做好地表面处理,并在其表面覆30厘米厚的自然土,其上再覆15~ 20厘米厚的粘土,并压实,防止降水渗入填体内。 d.封场时终场表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倾向一方,以排出降水。 e.在填埋场未达到安定化前不准作为建筑用地。 12 监测 12.1大气监测 1. 采样 颗粒物采样点数目和采样点设置按照GB16297-1966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附录C的规定执行。 恶臭污染物采样点、采样频率按GB14554-93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中的6.2的规定执行。 2.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
3.噪声监测 生活垃圾填埋场界噪声监测按GB12349-90《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》规定执行。 4.地下水监测 a.采样点的布设 填埋场地下水采样点应布设五点:
本底井一眼: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30~50米处。
b.采样方法
c.采样频率 d.监测项目与分析方法 12.3.4.1 填埋场投入使用前的地下水本底水平监测项目,按照GB/T14848-93地下水质量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,使用过程中的监测,可根据当地垃圾成分选择监测项目。 12.3.4.2 分析方法按国家有关水质测定方法进行。 12.4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 12.4.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(即填埋场废水外排口)。 12.4.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(见表3)。 表3 垃圾渗滤液排放监测项目和分析方法
12.5.1 采样点的布设 采样点设在蓄水池的排放口。 12.5.2 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同表3,但应增加溶解氧的监测(DO-碘量法,GB7489-87)。 13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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