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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GWPB3-1999

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-burning oil-burning gas-fired boiler


1 范围

  本标准发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、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。

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>45.5MW65t/h)沸腾、燃油、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、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。

使用甘蔗渣渣、锯末、稻壳、树皮等燃料的锅炉,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。

2 引用标准

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标准的条文。

GB 3095-1996          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
GB 5468-91        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

GB/T 16157-1996   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
3 定义

31标准状态

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,简称标志。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。

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

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。

33烟尘排放浓度

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。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,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,其数值也相同。

34自然通风锅炉

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、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,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,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。这种不采用鼓、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,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。

35收到基灰分

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准,测定的灰分含量,曾称应用基灰分,用Aar表示。

36过量空气系数

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,用a表示。

4技术内容

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

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、三类区系指GB3095-1996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。

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《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碳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》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碳污染控制区的范围。

42年限划分

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,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。

Ⅰ时段: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;

Ⅱ时段: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(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、改造的锅炉)。

4.3锅炉烟尘最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,按表Ⅰ的时段规定执行。

1   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

锅炉类型

适用区域

烟尘排放浓度

mg/m3

烟气黑度
(林格曼黑度,级)

Ⅰ时段

Ⅱ时段

燃煤锅炉

自然通风锅炉
(
0.7MW<1t/h>)

一类区

100

80

1

二、三类区

150

120

其它锅炉

一类区

100

80

1

二类区

250

200

三类区

350

250

燃油锅炉

轻柴油、煤油

一类区

80

80

1

二、三类区

100

100

其它燃料油

一类区

100

80*

1

二、三类区

200

150

燃气锅炉

全部区域

50

50

1

 

 

注:*禁止新建以重油、渣油为燃料的锅炉。

 

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,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。

2   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

锅炉类别

适用区域

SO2排放浓度(mg/m3

NOX排放浓度(mg/m3

Ⅰ时段

Ⅱ时段

Ⅰ时段

Ⅱ时段

燃油锅炉

燃煤锅炉

全部区域

1200

900

/

/

轻柴油、煤油

全部区域

700

500

/

400

其它燃料油

全部区域

1200

900*

/

400*

燃气锅炉

全部区域

100

100

/

400

注:*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、渣油为燃料的锅炉。

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,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,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。

3   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

锅炉类型

燃煤收到基灰分(%

烟尘排放浓度

烟气黑度
(林格曼黑度,级)

Ⅰ时段

Ⅱ时段

层燃锅炉

自然通风锅炉
(
0.7MW<1t/h>)

/

150

120

1

其它锅炉
(
2.8 MW <4t/h>)

Aar25%

1800

1600

1

Aar25%

2000

1800

其它锅炉
(
2.8 MW <4t/h>)

Aar25%

2000

1800

1

Aar25%

2200

2000

沸腾锅炉

循环流化床锅炉

/

15000

15000

1

其它沸腾锅炉

/

20000

18000

抛煤机锅炉

/

5000

5000

1

46其它规定

461燃煤、燃油(燃轻柴油、煤油除外)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

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,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,按表4规定执行。

4    燃煤、燃油(燃轻柴油、煤油除外)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

锅炉房装机总容量

MW

0.7

0.7~<1.4

1.4~<2.8

2.8~<7

7~<14

14~<28

t/h

1

1~<2

2~<4

4~<10

10~<20

2040

烟囱最低允许高度

M

20

25

30

35

40

45

4.6.1.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/h)时,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要求确定,但不得低于45m。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,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。

462燃气、燃轻柴油、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

燃气、燃轻柴油、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要求确定,但不得低于8m

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.6.14.6.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,其烟尘、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,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%执行。

4640.7MW1t/h)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-91GB/T16157-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,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。新建成使用(含扩建、改造)单台容量14MW(20t/h)的锅炉,必须安装固定的边疆监测烟气中烟尘、SO2排放浓度的仪器。

5 监测

5.1监测锅炉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/T16157规定执行。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。(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,暂时采用《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》——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会社出版)。

5.2实测的锅炉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,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进行折算。

5   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

锅炉类型

折算项目

过量空气系数

燃煤锅炉

烟尘初始排放浓度

α=1.7

烟尘、二氧化硫排放浓度

α=1.8

燃油、燃气锅炉

烟尘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

α=1.2

6 标准实施

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,二氧化硫排放除招待本标准外,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。

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1999-11-XX 发布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2000-01-01 实施
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发布

 

 

 

 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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